关于怀化谌贻章的刑事裁定书-百姓呼声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943号

罪犯谌贻章,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南省怀化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1)常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谌贻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谌贻章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谌贻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财产刑已经主动缴纳四十万元,现有奖励分133.4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谌贻章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部分财产刑尚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谌贻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显雄

审判员龙新国

代理审判员严新龙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汤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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