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平江县安定镇退伍军人带病返乡认定问题

刘志佳同志:

您好!您反映的 平江县安定镇退伍军人带病返乡认定问题 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政策解释如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初心和使命是什么?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通过查阅您的退伍档案:您于2006年12月入伍后服役于武警新疆总队第四支队,并于2008年12月退伍。系农村籍义务兵退役,退伍档案中《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中记载身体状况为良好。退伍档案中未有负伤、患病记录。

鉴于您情况特殊,经您本人申请,今年9月,我局已发函至武警南疆指挥部医院,要求复印您的负伤记录病历档案,加盖医院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密封后函寄我局拥军优抚股。但目前股室仍未收到武警南疆指挥部医院的回复函。因此,由于您本人目前无法提供政策认可的服役期间负伤、患病的相关材料,而战友的证明无法作为政策承认的有效依据,故暂时无法为您办理带病回乡认定。

平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2月17日

2020-12-21 11: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