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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处理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问题的侵权制度称为“危险责任”。德国是高危险民事责任的故乡,现代意义上的高危险民事责任发端于德国1838年的《普鲁士铁路企业法》,该法。

2[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Larenz,Karl,Lehrbuch des Schuldrechets,1987,541.

4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5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6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8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见《保险法期刊》,1962年卷,,转引自[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9[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0参见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参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74年11月7日之判决,载BGHZ63,。转引自[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2参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35年4月11日之判决,载BGHZ147,。转引自[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4参见德国《航空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法学博士·赵家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