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猪肉摊主争执,男子杀害相邻夫妇-飞外网

日前,在重庆九龙坡区一农贸市场内发生了一起惨案,两猪肉摊主因发生争执,其中一摊主邓某(男,45岁,四川人)突然持刀行凶,致使相邻摊主苏某夫妇死亡,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那么,重庆两猪肉摊主争执,男子杀害相邻夫妇,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差别是什么呢?我国刑法对此又是怎样规定的呢?请继续阅读以下飞外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一、重庆两猪肉摊主争执,男子杀害相邻夫妇 因邓某的行为致使相邻摊主苏某夫妇死亡,那么邓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呢?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如下:

1、故意杀人的客体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故意伤害的客体是剥夺他人的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2、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

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3、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二、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尽管刑罚都包含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两者刑罚的排列顺序不同,这就决定了两者在死刑的适用上顺序上不一样。故意杀人的,如果不存在从宽情节,适用死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如果不存在从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准确认定涉嫌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关系到是否对被告人优先适用死刑,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利益。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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