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飞外网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3]183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2、征管质量一级考核指标说明
3、征管质量二级考核指标说明
4、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一览表
5-8、征管质量考核报表1-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适应分级管理、深化对专业机构考核和信息化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要求人心净化先要求人生美化是谁的名言?朱光潜,要求人心净化先要求人生美化是朱光潜的名言。朱光潜坚信情感比理智重要,要洗刷人心,并非几句道德家言所可了事,一定要从“怡情养性”做起,一定要用饱食暖衣、高官厚禄等等之外,别有较高尚、较纯洁的企求。)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考核以《江苏国税征管信息系统》为依托,以总局考核指标为主线,向税收管理的过程和主要环节延伸,实现税收征管质量的持续改进和不断提高。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四条 考核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标为省局考核省辖市局、省辖市局考核县(市、区)局征管质量的综合性指标。二级指标为省辖市局、县(市、区)局考核基层分局或各专业机构的细化指标。


第五条 一级指标以征管质量结果性指标为主,共设六个指标,分别是登记率(企业、个体)、申报率(企业、个体)、入库率(月度税款入库率)(企业、个体)、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金额、户次)、处罚率(金额、户次)(考核口径和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 二级指标以影响征管质量一级指标的过程或环节指标为主,共三十二个指标,分别是登记信息进机率、登记准期率(企业、个体)、登记违章限改率、登记违章处罚率、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准期申报率(企业、个体)、未按期申报限改率、未按期申报处罚率、当期申报税款准期入库率、当期申报税款征期入库率(企业、个体)、缓征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准期入库率、年度查补税款入库率、罚款入库率、入库销号准确率、税款逾期限改率、预算级次准确率、综合入库率、陈欠清欠率、新欠增加率、纳税评估率、当期税款逾期滞纳金加收率、欠缴税款滞纳金加收率、查补税款滞纳金加收率、应处罚处罚率(户次、金额)、发票违章处罚率、案件结案率、案件移送率、大要案报送率、稽查案件执行率、案件复审率、初次来信来访办结率(指标考核口径和要求见附件二)。


第七条 随着征管质量的持续改进和不断提高,结合税收征管工作重点,可对考核指标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八条 考核采用逐级考核的方法,省局主要负责对省辖市局一级指标的考核;省辖市局主要负责对县(市、区)局一级指标和城区基层分局或各专业机构二级指标的考核;县(市、区)局主要负责对所属基层分局或各专业机构二级指标的考核。上级局对下级局上报的考核数据(含网络上传数据)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抽查,以验证考核质量。
上级局对下级局一级指标进行考核时,可以选择影响一级指标结果的部分二级指标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各地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考核工作中引入激励机制,把征管质量指标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十条 征管质量考核结果原则上通过《江苏国税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实行按月考核,定期通报。


第十一条 对不能通过《江苏省征管信息系统》取得的考核指标,应建立相应的考核台帐,采用实地抽查考核的考核方法,按年考核,以实际抽查结果为该指标考核得分。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在局长领导下,由各级征管部门会同稽查、税政、计财、法规、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应指标口径的科学性、目标的合理性和指标执行情况分析等工作。各级征管部门负责考核情况的汇总和通报。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局应结合当地专业机构的职能划分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分解二级考核指标,明确各考核指标的分值。一个考核指标同时涉及一个以上部门的,应根据工作职责加以分解,落实考核责任,但不得减少本办法确定的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


第十四条 考核过程中涉及政策认定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考核抽查中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一票否决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为征管质量较差,同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



第四章 考核评分

第十六条 考核评分采用零基累分法,根据各考核指标的完成程度计算其得分。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标准分值*(指标完成程度/指标要求)


第十七条 省局对省辖市局一级指标的考核、省辖市局对县(市、区)局一级指标和城区基层分局或各专业机构二级指标的考核、县(市、区)局对所属基层分局或各专业机构二级指标的考核均实行百分制。


第十八条 各省辖市局确定各二级考核指标分值,并根据具体职责分工确定各指标分值在各专业机构之间的划分,明确各专业机构的标准分值,其考核得分根据指标完成程度和标准分值确定后,再换算成百分制。(附件三提供二级指标参考分值)
换算的计算公式:换算后的考核得分=换算前考核得分/(本系列标准分值/100)


第十九条 按月考核指标的全年得分为通过《江苏国税征管信息系统》取得的该指标全年各月得分加权平均数;按年考核指标的得分为年度考核得分;需实地抽查的考核指标,以抽查结果为年度考核得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征管质量优秀、征管质量良好、征管质量一般、征管质量较差四类。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征管质量优秀;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不足95分的为征管质量良好;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不足90分的为征管质量一般;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征管质量较差。


第二十一条 对全年考核总得分在97分以上的,超过部分在年度综合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二十二条 考核计算分数时应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局应在季后20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全市一级指标考核情况总结及报表报省局。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一级指标有关报表通过总局TAXBLE1.04软件上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征管质量一级考核指标说明
2、征管质量二级考核指标说明
3、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一览表
4、征管质量考核报表
附件一:
征管质量一级考核指标说明
一、登记率
1、涵义:登记率,指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2、公式: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3、指标口径:实际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间内已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户数,包括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按月考核时为当月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汇总时,为年内各月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之和)。
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工商部门提供标准电子文本格式的应办税务登记户数一纯地税征管户数+不需(未)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注释:
(1)“工商部门提供的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由工商部门于次月十日传送,并导入“工商登记信息交换处理库”
(2)“纯地税征管户”:由管理部门根据其经营范围、经济类型等指标具体分析后从“应办税务登记户”中剔除。
(3)“不需领取营业执照而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由国税管理部门从其他行政部门取得的电子信息或手工文本信息追加录入“应办税务登记户数”。
(4)如“已办理登记户数”中未列入“应办税务登记户数”,则应分子分母同增。
4、时间属性:分子为核准税务登记的日期;分母核准税务登记的日期为≤核准工商登记日期+30天+受理税务登记至核准税务登记的规定天数。
5、数据来源:高平台内本期已办税务登记的数据及采集的工商等部门的登记信息。
6、考核指标:要求企业达到99%,个体达98%。
7、考核方法:按月考核。按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个体分别考核,总分20分,其中企业(包括分支机构)10分,个体10分。各月登记率的加权平均数即为全年登记率。
当考核指标完成程度≥考核指标要求时,得满分;当考核指标完成程度 拓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