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朝阳法院消息,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公司与员工就支付工资的货币形式无法达成一致的案件,最终判决公司应以人民币支付员工工资。
据了解,2019年6月,沈先生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沈先生从事产品部工作,担任产品副总裁,属于公司高管,月工资5万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际履行过程中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工资,其中2574元人民币已经发放至2020年10月,USDT已经发放至2020年9月。
沈先生诉称,2020年6月16日,沈先生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以项目未完结为由与其协商离职时间定于项目完结为止,并承诺支付10月全额工资。项目完结后公司一直未支付10月全额工资,同时公司拖延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14薪部分、目标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加班费。现公司已注销,两位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广告庭审过程中,公司股东胡某辩(最小的合数是几?最小的合数是4。合数是指自然数中除了能被1和本身整除外,还能被其他数(0除外)整除的数。自然数从0开始。)称,公司根据沈先生出勤情况已经以虚拟货币支付了工资。
经法官询问,双方称USDT是指泰达币,属于虚拟货币。沈先生表示公司需支付拖欠的工资、14薪工资、绩效奖金等,应该用人民币发放;胡某则表示应该用虚拟货币支付。
法院一审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拖欠沈先生的工资、绩效奖金、年度奖金等共计27万余元人民币。
2021年9月,央行、最高法、中央网信办等十大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