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8年宪法更改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三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
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二篇:宪法基本内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宪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序言。就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宪法序言的内容都是有关宪法本身的规定,诸如制定宪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制定宪法的经过,宪法的构成,宪法的演变,宪法的修改,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地位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在宪法序言中阐述了本国和本民族长期奋斗的历史和取得的胜利成果,指出今后国家的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
(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国家的标志与象征制度。由于国家本质的不同,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三)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包括经济制度及教育、科学和其他文化制度等。宪法反映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经过了一个由简到繁的过程,社会经济制度是指一定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社会经济基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形式。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权,即公民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二是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自由权,即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迁徙自由、机会和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自由等;四是受益权,即包括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五是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主要规定有依法交纳赋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
(五)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宪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国家元首、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宪法中都对这些机关的地位、产生、组成、职权、活动原则以及相互关系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六)宪法保障。宪法保障是指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措施和制度。归纳起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明确规定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这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前提条件;其二,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严格程序,以维护宪法的稳定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其三,明确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和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共有的。
(七)其他规定。除了上述基本内容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最后都另有一些附则条款。
第三篇:宪法有关内容1.宪法的含义?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发的基本形式
3.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1. 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行政指导在政府对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将显得日益重要。
2. 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事实上,从这一意义上讲,司法权的扩大与加强,与政府行政权受到相应限制是相对的。
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4. 公民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变现在(1).迁徙自由在条件成熟时,将会成为公民一项基本的人身自由。(2).政治权利将进一步得到认同,而更加现实的为公民所实际享用。
5. 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体现: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司法独立3.按法定程序立法4.程序正当5.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五.宪法的制定权。
1.概念: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利。
2.性质。自然法观点:制宪权是一种创造权力,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前提。国家权力说:制宪权本身不能成为游离于国家权力活动之外的权力,
他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表现形式。
3.制宪权的界限:受制宪目的的制约,受罚的理念的制约,受自然法的制约,
受国际法的制约。
六.宪法形式的定义。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
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等;而宪法的结构形
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结构形式
七.宪法关系的定义
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
产生的,以宪法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
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八.宪法的基本价值
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对民主社会的最
高理想。
宪政秩序.民主,法治的政治,社会秩序是宪政社会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本前
提之一。
社会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包含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三个方面。 社会正义.正义是人类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而社会正义则是其重要的内容之
一。
九.宪政的定义
宪政是指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
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力。
宪政的三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
十.国家性质的定义
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
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经济,政治和
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十一.国家形式的定义
国家形式就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
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十二.政体
十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
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
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2.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1)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做主,这种民主需要
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
形式。第一,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
生。第二,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第三,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
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2)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
重要的地位。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十四.单一制: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
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
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十五.民族区域自治
1.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
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2.作为一项完整的政治制度包含三个内容
第一,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第三,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十六.特别行政区
1.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
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点
第一,“一国两制”。即在同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
坚持实行社会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
主义制度。
第二,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
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
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当地人管理。
十七.公民
1.概念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2.公民与人民
(1)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
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2)范围不同。公民较人民范围更广泛,公民除人民外还包括
人民的敌人。
(3)法律中的地位。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
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
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概念的属性不同。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是群
体的概念。
3.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生活方面: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
论自由,平等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批
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自由不受侵
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
教信仰自由。
(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力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休息的权
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
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4.特定人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
(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5)保护华侨的政党权利
5.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
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
十八.选举制度的定义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
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十九.国家机构的定义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
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等。
二十.国家元首
1.概念
国家元首是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
重要组成部分。
2.分类
根据国家元首行使权利的状态,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实位元
首制和虚位元首制。
根据元首本身的组织机构,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个体元首制
和集体元首制。
3.我国现行的国家元首制度
(1)我国元首制的特点
第一,实行个体元首制度。
第二,实行虚伪元首制度。
第三,主席实行任期限制。
(2)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第二,人事任免权
第三,外交权
第四,荣典权
二十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性质: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作为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对外以中央政府的名义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它的下级单位,受其领导。
地位: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二十二.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行使国家权力。审判权是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公民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以外的机关,团体或个人的非法审判。这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十三.政党的定义
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二十四.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
(一)政党制度是民主宪政发展的产物
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政党就成为动员和组织属于一定阶级,阶层或一定社会集团的成员参与政治的一种形式。由此可见,导致政党产生的最直接原因就是以代议制民主为核心的民主宪政的发展。
(二)政党制度促进了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发展
首先,政党制度的出现使古代君主个人终身统治的专制统治转变
为近现代政党的民主政治。
其次,政党制度是解决民主宪政中(gmp是什么意思?GMP全称(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中文含义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良好作业规范”“优良制造标准”。)不同群体间的矛盾,冲突的重
要途径。利于分化形成利益差别是近现代任何国家都普遍存在的
现象。
再次,政党制度状况直接影响民主宪政状况。
最后,政党制度还是扩大政治参与的主要措施之一。政治参与是
实现人民主权的基本途径,因此政治参与状况是影响民主宪政建
设最重要的环节。
二十五.多党合作制度
具体表现:中国共产党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而各民
主党派则是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参政党。
特色:1.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各政党中居于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接受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6.各政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7.在国家政权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8.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实行政治协商,互相监督。
9.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
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形式:1.以会议形式进行政治协商。
2.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
3.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第四篇:宪法手抄报内容今天,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2014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公布实施以来,每年的12月4日,全国各地都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32年前的今天,现行宪法通过;13年前的今天,被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对于法治的执着追求,也见证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发展进步。
30多年来,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有效维护党的领导,有力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不断夯实依法治国基础,充分发挥治国安邦总章程的重要作用,成为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稳固法治基座。
法制宣传日的由来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将宪法实施日定为法制宣传日,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把法治精神作为现代民族精神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公民形成“法律至上”的态度和意识,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要以培育公民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为目标,使全体公民真正感到法律是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帮助与指南,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法治精神。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 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转 (3)、宪法是国家的“政治法”: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国法制宣传日历年主题: 2001年: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11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9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11年: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2012年: 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13年: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2014年: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宪法宣传标语
增强宪法意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们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尊严、权威。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学习掌握宪法了解宪法知识,就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这些权利都由宪法规定,所以熟悉宪法、掌握宪法就能够了解到宪法,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根本的法律准则。作为一名学生更应该加强学习法治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它所规定的都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各种社会力量的对比关系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
——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效力和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法律。
★宪法的地位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宪法的历史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第二部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
——第三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第四部宪法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修正。
宪法的作用
——对统治权的作用: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确认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合宪性,确立了巩固统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政治秩序,调节了统治者内部的矛盾和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规范着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达到稳定和巩固国家政权的作用。
——对法治的作用:为法制的统一和完整奠定了基础,是国家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监督守法制度等赖以建立的基础和依据。
——对政治制度的作用: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政治制度,为改革国家政治体制提供了依据和保证。
——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社会主义宪法从本质上说是立足于保障广大人民权利和利益的基础上的,这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突出特点。
——对社会经济的作用:确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促进和推动着经济的健康发展。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参与政治的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和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包括: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和老人,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照法律纳税。
——其他方面的义务包括: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五篇:宪法手抄报内容宪法手抄报内容
一、宪法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二、宪法的来历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自公布实施以来,每年的12月4日全国各地都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活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每年12月4日的宪法日定为法制宣传日,体现了“依法制国”的要求。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正式确定为国家宪法日,
三、我来学宪法
从小要学法,法律威力大, 生活大世界,处处不离它。 护己要学法,保护你我他, 法前人平等,用法闯天下。 齐心来学法,歪风都能杀。 弘扬正气好,利民利国家。
晨读宪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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