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飞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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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建设维护费:主要包括项目的相关网页建设、教学资源建设费用及网络课程维护费用。

(十)项目团队师资培训费用。

(十一)其他与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直接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类项目(质量工程Ⅲ-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科专业竞赛)经费开支范围:

(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1、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差旅费;差旅费按照《西华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参赛报名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打印费、邮寄费、耗材费及其他材料购置费、摄影摄像相关费用等;

3、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专家指导费、评审费、训练补助、误餐费(20元/餐)或补助等。

4、其他与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相关费用。

(二)划拨给团委专项使用的“质量工程Ⅲ-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建设经费。

1、该项经费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用于学生的学习资料、实验器材(主要是耗材)购置、论文版面费和调研差旅等;

2、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使用该项经费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审批人及审批权限的管理规定。

(一)项目经费审批人的管理规定

1、归口教务处管理的“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支出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项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教务处处长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

2、归口实验设备处管理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经费支出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须经示范中心负责人初审签字、示范中心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实验设备处处长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

3、归口校团委管理的质量工程Ⅲ-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支出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由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

4、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项目,经费支出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须经示范中心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示范中心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

5、质量工程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上的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

(二)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关于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学校将逐步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安 徽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政字„2013‟13号

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

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经2013年3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和《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8]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以提高我校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国家、省的拨款和学校配套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专业质量标准建设、专业综合改革示范、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精品开放课程建设与共享、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内容方法更新、教学质量评价完善、教学管理体系创新等方面,重点建设内容有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学成果奖、教学研究项目、卓越人才计划、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校企实践教育基地、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我最喜爱的老师、精彩一课、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优质教学团队、精品开放课程建设、教学名师示范课程建设、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高质量教材及国家级规划教材等。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为“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下设“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推荐,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本科教学工程”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六)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报批。

第六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召开报告会,开展项目开题工作;

(二)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三)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四)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五)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领导组批准。

三、经费管理

第九条 为鼓励各单位和教师积极申报“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学校对获准立项为国家级、省级的“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投入建设和配套经费:

1、对获得国家、省级立项的“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学校给予经费配套(配套比例为国家级1:2,省级1:1);

2、对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按国家奖励金额1:2或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按省级奖励金额1: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的按奖励金额1: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于其他未下拨经费的项目,学校比照相应级别的科研自筹经费项目予以配套。

对获得学校立项或奖励的“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学校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经费或奖金。

第十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分年核定拨付的办法。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上报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领导组备查;验收结束后,终止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业务接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

(七)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八)奖励经费:指对项目申报、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九)资助出版经费:指根据申报项目需出版相关著作、教材和发表学术论文的费用;

(十)其他经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经费,如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其中,第十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第十二条 经费审批程序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类建设经费支出,都应该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其中集体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由学院领导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批后报销,超过1万元额度的支出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进行评审、中期检查与验收等工作所需管理经费。主要包括:校级项目立项评审费、中期检查与验收费;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的推荐评审费、项目申报费、检查与验收费;差旅费等。此项费用从各项目学校再资助经费中提取,比例为10%。

四、检查验收与结项 第十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采用报告会的方式,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领导组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举行报告会,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验收结束后,由“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其项目资格,追回项目经费,并做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领导组适时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二十条凡已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结项申请。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研究报告。

(2)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或实验报告或应用报告或总结性论文。 (3)国内外教改领域研究情况的对比分析报告。 (4)对提高教学质量的效果分析。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第三篇:音乐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东 北 师 范 大 学 音 乐 学 院 文 件

东师音字[2009]6号

音乐学院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通过加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专业结构调整、课程与教材、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实践教学、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等方面的建设,提升我院本科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院安排专项经费。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为“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同时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学院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学院“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所在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院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院报送本系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本科教务委员会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

(三)每年11月底前,向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八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指各单位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自行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质量工程”建设指南积极培育、申报各类“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决定提高“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级别,并对获评为省级和国家级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给予奖励性资助。

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开题工作。

四、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分阶段核定拨付的办法。经费的使用实行“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课程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并终止经费的使用,上报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备查。

第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五、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院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验收结束后,由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六、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东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09年12月1日

第四篇: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进展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进展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文件的精神,依据我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积极推进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落实‚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一、科学规划,制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十一五’期间,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战略决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制定了《塔里木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

1、明确了‚质量工程‛建设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教学是高校的中心工作的理念;正确处理好规模与质量的关系,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注重特色的原则,加大教学基本建设,加强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确立了‚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初步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使我校本科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办学条件更加完备,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管理过程更加规范,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更加完善;教师队伍结构更加合理,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取得突破,专业特色明显,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显著增强;更好地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狠抓落实,措施到位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质量工程是我校一次重大的发展机遇,对我校实现由多科性大学向综合性大学的转变,建设‚国内有特色、西部有影响、疆内有优势的大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体会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质量工程‛的重大意义,把‚质量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把质量工程作为‚十一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委员会。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协商决定质量工程的重大方针和总体规划,指导项目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质量工程的日常工作,确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对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项目申报等;要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个项目组,开展项目建设。

3.加大经费投入,实行专项支持。学校在已有教学建设经费的基础上,调整经费预算结构,划拨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鼓励各单位发发挥自身特点,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质量工程项目的实施。

4.严格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成效。制定了《塔里木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搞好项目的立项、评审、检查、验收和推荐工作;建立奖惩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度,对在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没有按期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将奖惩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三、分步实施,成效显著

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注重特色‛的原则,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重点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1.特色专业点建设。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特点,结合我校实际,建立适应兵团和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机制,以重点学科为依托,加强专业建设,调整专业结构,拓宽专业口径,改造传统专业,合理设置新专业,培育特色专业。‚十一五‛期间已立项建设动物科学、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等6个校级特色专业,园艺、农学两个专业已被列入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

2.精品课程和新教材建设。

加强课程建设,优化课程结构,力争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上有较大突破,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使我校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在‚十一五‛立项建设的50门校级重点课程的基础上,遴选出20门课程作为精品课程进行建设,目前已评选出分子生物学等17门校级精品课程,果树栽培学等7门课程被评为兵团精品课程,微生物学课程被评为自治区精品课程并推荐国家精品课程。

加强新教材和立体化教材建设,制定教材建设规划,鼓励教师参与编写新教材,重点支持编写高等数学和有机化学等具有区域特色的教材10部左右。实现了精品课程的教案、大纲、习题、实验、教学文件以及参考资料等教学资源上网开放,为广大教师和学生提供免费享用的优质教育资源,完善自主学习的支持服务体系。

3.教学名师评选和优秀教学团队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和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充实师资队伍,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和造就一批有潜力、有影响的中青年学术骨干,使师资队伍在数量稳步提高的同时,形成高端突出、梯队有序的可持续发展状态;建立教学名师评选制度,每年评选5名左右的校级教学名师;建立有效的团队合作的机制,推动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研究,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开发教学资源,推进教学工作的老中青相结合,发扬传、帮、带的作用。积极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其中微生物学教学团队被评为自治区及教学团队,张利莉教授被评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

4.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整合实验教学资源,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目前已立项建设作物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5个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动物医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被列入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

5.大学生创新活动基地建设。

设立大学生创新活动指导中心,建立大学生创新活动基地,提供满足活动所需的场所、课题、设备、经费,配备相应的指导教师,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每年支持20个左右的创新性试验项目,组织20个左右的学生创新团队,促进学生自主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培养,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继续开展大学生竞赛活动,重点资助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和广泛参与面的大学生竞赛活动,为学生创新成果的发表、出版、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和帮助,目前已申报一项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

6、数字化校园建设。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依托我校先进成熟的网络管理系统和技术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文献传递系统、随书光盘发布系统、视频点播系统等应用平台,开发网络图书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为广大教师和学生提供更加丰富的图书资源和便利条件。积极推进网络教育资源开发和共享平台建设,建设面向全校的精品课程和立体化教材的数字化资源中心,建立具有示范作用和服务功能的数字化学习中心。

第五篇: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学习问答

《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学习问答

关于学习问答的说明:

1、在本问答中对《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表述为《规定》。

2、在本问答中对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1、问:我校《规定》是何时正式出台实施的?

答:我校《规定》正式出台实施的日期是2005年9月1日。

2、问:制定《规定》的宗旨和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规定》的宗旨是为维护西华师范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定》依据教育部2005年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3、问:《规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4、问:《规定》中写明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的权利有哪些?

答: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问:《规定》中写明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问:学校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形式有哪些?

答:学校将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7、问:学生成立社团、参加社团活动有哪些要求?

答: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团体管理章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8、问:学校在哪些方面对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其形式有哪些?

答: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9、问:学生退学的情况有哪些?

答: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10、问:学生办理退学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属处理行为的也可由所属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会议批准(自主退学的除外)。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

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11、问:学生退学后应办理哪些后续事宜?

答:

(一)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12、问:对因出国而退学的学生,可以保留复学资格吗?

答: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

13、问: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坚持哪些原则?

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14、问:纪律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共5种。

15、问:学生违纪后,从轻或减轻处分的前提有哪些?

答: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16、问:学生擅自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应受到什么处分?

答: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um是什么单位?um是一个长度单位,它表示的意思就是微米。长度单位除了微米外,常见的还有cm厘米,dm分米,m米以及km千米。1mm(毫米)=1000um(微米),1um=1000nm(纳米)。)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7、问:对男女交往过程中的违纪应如何界定?

答:学校倡导男女同学文明交往,对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8、问:对有偷窃、诈骗财物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

(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偷窃、诈骗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除按国家法律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9、问:对使用网络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0、问:对有打架、斗殴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21、问:对有旷课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22、问: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对在考试中违反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夹带、传递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材料、纸条或他人答卷等;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4)违反考场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

(5)违反考场规定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

(6)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23、问:对有剽窃、抄袭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为惩治学术腐败,保持校园良好的学风和学术氛围,对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的严重性,给予最高可达开除学籍级别的处分。

24、问:对有伪造证件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5、问:学校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加重处分的情况有哪些?

答: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26、问:对未取得学籍的新生,怎样执行处分决定?

答: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若其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参照相应处分条款执行;若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27、问: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流程是什么?

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

28、问:处分决定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29、问:解除留校察看期有哪些条件?未能解除留校察看期的毕业生应如何毕业?

答: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30、问: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如何离校?

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1、问: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如何归档?

答: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32、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能和构成是什么?

答: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建立规范的申诉制度,学校成立西华师范大学本科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科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所提出的申诉。

本科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33、问:学生申诉的受理机关及相应职能是什么?

答: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校教务处是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

34、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能是什么?

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书,并将学生申诉书送达相关的学生申诉受理机关,秘书处设在仙林校区B1楼130室。

35、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的范围是什么?

答: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36、问:学生提出申诉的时间是否有要求?

答:学生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37、问:学生能否委托其代理人提出申诉?

答: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38、问:学生提出申诉应向受理机关递交哪些材料?

答: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39、问:申诉受理机关应如何受理学生申诉?

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申诉,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40、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如何处理学生申诉?

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41、问: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的内容应如何作出?

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42、问: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如何送达申诉人或代理人?

答:学生申诉受理机关负责送达学生申诉复查结论。送交方式可采取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或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3、问:学生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停止执行吗?

答:在申诉期间,学生的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44、问:学生如何撤回申诉?

答: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45、问:学生如何向学校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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