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实施方案[合集5篇]-飞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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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实施方案

红旗医院

法律法规全员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为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发展;同时也本着对患者负责、对医护人员本人负责、对医院负责的原则,2015年要对全院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的培训。具体培训内容及实施措施如下: 培训内容:《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其中医生以《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为主要学习内容;护士以《护士管理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主要学习内容;药剂师以《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为主要学习内容。培训对象:全员

培训时间:2015年1月至12月 培训形式:以科室自学为主要形式

实施方法:院办室定期下发法律法规复习题,使全员有重点学习内容,不定期抽检、登记,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整改。

考试考核:按每年对全员进行2次考试,笔试为主;对考试不合格人员,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培训目标:相关人员培训率达到100%,抽查相关人员知晓率达到95%

第二篇:医院开展法律法规培训

我院积极开展医疗法律法规培训活动

为维护正常有序的医疗卫生秩序,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培养和增强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理念和意识,明确医务人员权利和应尽义务,达到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患和谐的目的,市医院于5月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

我院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坚持教育先行,夯实理论基础,深入组织全院职工参加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动员大会,并对各科室印发了《刑法修正案

(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科室认真组织本科室员工进行学习相关条例,自主学习其具体内容和自觉对照检查,力求法制教育覆盖面达到100%,让全院人员做到知法守法,以实现加强职业道德、纪律法制和医学伦理道德教育的目的。

院长在全体员工参加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教育动员大会上,要求全院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并做到知法、守法;陆江涛副院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首次将医务人员纳入商业贿赂主体范围的情况,为大家解读了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动员大会上,副院长不断强调希望大家保持清醒头脑,认清形势,克服侥幸心理,把握机会,按照上级的部署,围绕自查自纠的工作重点,自主学习法律法规的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

开展医疗法律法规培训是依法行医、依法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此项活动,增强了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创建一个学法、懂法、守法、执法的现代化中医院奠定了良好基础。

经过大力宣传和培训一系列活动后,医务人员普遍反映:平时只顾忙于业务工作,通过这次法律(一个标准团有多少人?一个标准团人数通常是1500人左右,是由若干个营(或连)及战斗、勤务保障分队编成的军队一级组织。)、法规的培训,真掌握了不少知识,并表示要把所学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应用于工作中,使学法用法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自觉做到依法执业,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而努力工作。

第三篇:医院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培训计划及安排

为了提高我院职工的法律法规知晓率,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避免医疗差错事故,杜绝非法行医、违规行医等现象,特制定本计划。该培训计划要严格执行,并严肃考核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一、《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新成员在入院前集体岗前培训的必选内容。培训完毕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安排科室。

二、将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纳入岗前集体培训的主要内容并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安排科室。

三、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按照《商河县人民医院上岗培训及技术能力评估手册》对科室新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培训不合格者继续培训,如三次考核不合格退回医院政工科,按相关制度给予解聘。

四、医务科每年组织全院不少于两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时间及内容医务科安排,并通知各个科室,组织签到,维持会场秩序。

五、科室负责人对全科人员每年均要进行,核心制度、部门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做好记录。

六、为了提高广大职工的学习热情,使每一位职工自觉地学法、并且懂法、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医院会择期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竞赛,对于突出表现者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七、严格要求医、护、技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选修法律、法规的相关课程,考试合格者,给予相应的学分。

八、政工科每年组织全体成员观看警示教育片,时刻提醒广大医务工作者,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医,杜绝非法行医、违规行医等现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2013医院法律法规全员教育培训计划与实施方案

2013冀州市医院法律法规全员教育培训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发展;同时也本着对患者负责、对医护人员本人负责、对医院负责的原则,2013年要对全院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的培训。具体培训内容及实施措施如下:

培训内容:《医院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其中医生以《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为主要学习内容;

护士以《护士管理办法》为主要学习内容;

药剂师以《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为主要学习内容。

培训对象:全员

培训时间:

第一次: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25日

第二次:2013年9月12日至2013年9月18日

培训形式:以组织专业授课为主要形式,科室自学为辅助形式。

实施方法:科教科与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定期下发法律法规复习题,使全员有重点学习内容,不定期抽检,检查记录于内审表,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考试考核:按每年对全员进行考试,笔试为主;对考试不合格人员,按照《医院考核实施方案》《医院考核细则》《奖罚机制》进行奖罚。

培训目标:相关人员培训率达到95%,抽查相关人员知晓率达到90%

第五篇: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 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 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惩罚性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护士条例

(一)适用主体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享有的权利

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的义务

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3、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四)惩罚性规定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一)医师外出会诊

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会诊医生的责任

1、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在病程记录中或申请单上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或手术经过,并在记录处签字。

2、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3、会诊病人如需手术,应详细了解邀请医院所能提供的手术室和麻醉条件,并对对方助手的水平和围手术期处理病人的水平有一个总体的了解

4、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5、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6、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

医德规范如下: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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