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山诈骗案-飞外

问题相似,细节或证据不同,立即获取针对解答 提问 导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房刑初字第0066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国山,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口儿村28号;因本案于2006年1月23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房刑初字第0066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国山,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口儿村28号;因本案于2006年1月23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山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孔静,被告人杨国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国山与北京市京西汽车驾驶学校校长李桂英于2004年2月达成口头协议,由杨国山为该校招收学员,每招收1名学员该校返还杨国山100至150元。此后,被告人杨国山即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电影院、燕山电影院及房山商业街设立报名处为该校招收学员,后又陆续在房山区良乡镇、窦店镇、阎村镇增设了多个报名处。
2005年2月至2006年1月间,被告人杨国山私自购买收据,使用私刻的“京西驾校报名处业务专用章”、“驾校报名中心业务专用章”,以给北京市京西汽车驾驶学校、北京市久安汽车驾驶学校等学校招收学员的名义,在其设立的报名处收取学员照片、身份证、学费等,给学员出具盖有假印章的假收据,先后骗取刘占海等96名学员学车费用共计人民币(曹县人为什么被全国骂?曹县人为什么被全国骂有两个说法,说法一:主播把曹县搞得乌烟瘴气。说法二:有些人嫉妒曹县在短视频平台火起来。现在曹县已经牛逼到被大家称为北上广曹,曹县人被全国骂同样是网友的调侃。)254 880。被告人杨国山于2006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收据、欠条、办案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北京市京西汽车驾驶学校通知、北京市京西汽车驾驶学校终止杨国山为京西驾校学校招生协议书、北京市京西汽车驾驶学校出具的证明、北京凯特驾驶技术培训学校出具的证明、北京市久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出具的证明、北京市良乡育英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大件汽车驾驶学校出具的证明,被害人刘占海、金慧、李宝全、邵辉、柏松兰、栾业青、栾阳、刘德猛、熊得岚、古际光、张永会、李昆、张慧珠、曹术义、马守永、李宏奎、刘彦伦、吕子玉、吴树贤、王立江、王庆海、桑永红、韩彬、赵洋、张永山、马占坡、欧占领、白英杰、张伟华、袁晓林、王海燕、何志丹、周建华、董艳会、张华琴、吴振海、张淑贤、姜素凤、郝军、温竹、梁庆元、陈刚、宁翠玲、侯德新、邢征、高丽荣、张磊、张洋、常海军、岳志刚、杨松、绳以立、杜波、毕会明、赵辉、张富来、康增强、李东勇、李祥、刘雪梅、高秋生、卜祥华、窦勤颖、冯亚明、刘彦、宋立颖、李永译、杨建友、吕征秋、李绍周、宋建、李超、张晶、黄金荣、王平、申永飞、高荣玉、黑利花、阎海涛、邢永新、杨超、钮红海、吴海明、高立江、王子军、刘万里、任洪超、邢秀清、周海川、孟雅、刁立雪、杨青龙、刘东来、王凤茹、沈瑞雪的陈述,证人杨春熹、王竞男、王嘉竹、田茂荣、杨国锋、李桂英、于春甫、孟祥军、王洪忠、王文臣、段海英、王英、左艺男、张海涛、左红艳、蒋勇、符瑞日、晋显举、王德君的证言,被告人杨国山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山使用假印章的假收据,以给有关驾校招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国山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国山罪行严重,依法还应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杨国山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程序审理本案,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亦酌予从轻处罚。被害人被诈骗的财物应责令被告人杨国山退赔。本院根据被告人杨国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国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国山退赔九十六名被害人尚未返还的学四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四千八百八十元(详见后附责令退赔案款清单)。
三、物证身份证、照片、暂住证、驾驶证发还被害人李东勇等二十九(详见后附发还物品清单)。
四、扣押在案的印章二枚、收据存根六十七本、空白收据七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 东
审 判 员 王全莹
人民陪审员 张振旗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红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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