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美国刑事司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飞外

问题相似,细节或证据不同,立即获取针对解答 提问 导读:萧瀚:美国刑事司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世纪周刊2010-07-1410:03:24萧瀚作为判例法国家的美国,在刑事司法领域正如其在其他部门法的司法领域一样,产生了很多规则,而且这些规则都是通过一个个的案例产生、发展、演变的。著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不例外。1911 萧瀚:美国刑事司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世纪周刊 2010-07-14 10:03:24 萧瀚


作为判例法国家的美国,在刑事司法领域正如其在其他部门法的司法领域一样,产生了很多规则,而且这些规则都是通过一个个的案例产生、发展、演变的。著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不例外。


1911年12月21日,密苏里州堪萨斯市联合站台的一位快递员威克斯,因涉嫌倒卖票证而被一位警察在无令状情况下逮捕,其他警察则同样在无令状情况下赶到其住所,扣押了威克斯的一些物品。


一审时,威克斯提出警察无令状扣押问题,请求法院返还,但被驳回,此案后来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同意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且在有戴(Mr.Justice.Day)大法官撰写的判词中明确提出:


“如果信件和私人文件能够如此被扣押、持有并用作控诉公民的证据,那么,宣称公民有权不受这样的搜查和扣押的第四修正案就毫无价值;并且,如果真的可以如此对待这些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可能会被从宪(0和1是什么梗?0和1是分别指男同性恋中受的一方和攻的一方。攻受出自日本的原始定义中,“攻(seme)”属于主动方,“受(uke)”属于被动方。如今对BL(男同性恋的爱情)系作品中“攻受”关系比较普遍的说法是:“攻”为1,“受”为0。随着BL文化的深入推广,也有人会将这一概念用到现实中的BL关系中。)法中剔除出去。”


这里提到的第四修正案,即《美国联邦宪法》的十条修正案(1791年的《权利法案》)中的第四条: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存在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拟欲搜查的地点和拟欲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签发司法令状。”


威克斯案(Weeksv.UnitedStates)由此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诞生,此规则也叫“威克斯规则”,第四修正案也常常被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此规则仅仅适用于联邦司法系统,是否同样适用于各州,则在其后的案例法历史中有新的变化。


194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沃尔夫案”(Wolfv.Colorado)时,面临各州司法是否应该一体遵循“威克斯规则”问题,九位大法官以6:3的投票结果作出判决,判词由法兰克福特大法官撰写,判词认为威克斯规则是一个司法指示,“并非源于第四修正案明确的要求,也没有反映在那些执行宪法性政策的立法之中”,因此:


“在州法院对州犯罪的诉讼中,第十四修正案并不禁止采纳通过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如果国会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第五款,通过尝试使威克斯规则的效力约束各州来执行该款保障的权利,这个难题也不会由我们决定,而是会提交给国会。”


这里提及的第十四修正案,即其第一款规定适用各州的正当程序原则。


沃尔夫案使得“威克斯规则”被暂时中止于州司法的适用,三年后的195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罗勤案”(Rochinv.California)中又一次面临“威克斯规则”是否适用各州司法问题,但此次判决并未产生根本性变化。直到将近十年后,1961年的马普案(Mappv.Ohio),威克斯规则在全美各州的州司法中适用问题才得到基本彻底的解决。


马普案中,警察声称在调查一起爆炸案,警察无根据地认为嫌疑人就藏在马普家中,他们欲进入马普家,遭到拒绝后,他们强行进入,并且拿出一张纸晃了一下,声称是搜查令,被马普一把夺走塞进胸罩,一阵厮打之后被警察夺回,且马普的手被扭伤。警察们搜索一番无果,只找到一些“淫秽物品”,于是扣押这些物品,而马普因此被判有罪。


本案被调卷到联邦最高法院之后,虽然马普的律师没有提及第四修正案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但最高法院借机推翻了沃尔夫案,克拉克大法官代撰判词,他写道:


“容许各州使用不光彩的捷径获得有罪判决,会趋于摧毁受宪法羁束的整个制度,正是基于该制度,人民的自由得以建立。一旦承认第四修正案表达的隐私权适用于各州,一旦承认不受州官员对隐私粗暴侵犯的权利在本源上具有宪法性,我们不再容许该权利成为一句空洞的许诺。”


至此,“威克斯规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全美各州的刑事司法中基本确立。


此后,随着司法实践的展开,从威克斯规则中又派生出“毒树之果”原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适用于直接证据,也适用于由此派生的证据;还派生出“善意例外规则”(由无令状或令状本身缺陷导致的警察自觉校正行为导致的形式非法不予排除);“稀释规则”(仅仅因为警察若不违法就无法获悉相应的证据,并不能认为所有由此获得的证据都是“毒树之果”);“最终必然发现的例外”(无论警察是否违法取证,最终都会被发现的也不适用排除规则)。在美国百年的司法史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其建立与发展过程中,一直充满了争论和辩驳,由此也大大丰富了这一领域的人权理论。


在刚刚过去不久的2006年哈德森案(Hudsonv.Michigan)中,最高法院又增加了一个例外规则:警察违反“敲门并宣告规则”而强行入宅获取的证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案并且被认为带有一定程度地普遍否定威克斯规则的暗示,由此引起了美国刑事司法界的高度关注。为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再次进入一个前途未卜的状态。


萧瀚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财新传媒编辑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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