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忽职守案看玩忽职守罪的构成-飞外

问题相似,细节或证据不同,立即获取针对解答 提问 导读:案例1:[熊某某玩忽职守案]犯罪嫌疑人熊某某被某乡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聘用为安全管理员,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其职责是负责该乡三个煤矿的井下安全和督促整改工作。同年8月,在该乡一煤矿的主平硐煤井的基建过程中,煤矿的负责人擅自决定挖掘北横巷,为以后的采煤工

案例1:[熊某某玩忽职守案]犯罪嫌疑人熊某某被某乡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聘用为安全管理员,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其职责是负责该乡三个煤矿的井下安全和督促整改工作。同年8月,在该乡一煤矿的主平硐煤井的基建过程中,煤矿的负责人擅自决定挖掘北横巷,为以后的采煤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因此,工人在掘进北横巷21天在21M处时,掘穿老空区,大量瓦斯涌出,致使在现场违章作业的工人及前来施救的工人共3人瓦斯中毒窒息死亡。在北横巷挖掘的期间,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曾三次到该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了主平硐煤井的的八字口的瓦斯浓度、南北回风上、下口及风井的安全状况,但是,由于该井的水平南翼回风上山已停工,等待验收,其认为没有工人施工而没有进行检查,故对擅自挖掘北横巷的情况不了解,更未能作出相应的处理和整改措施。

案例2:[汤某玩忽职守案] 犯罪嫌疑人汤某受委派驻某煤矿,负责该煤矿的经常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工作。汤某在任职期间,未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该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四人,直接经济损失62万余元

笔者通过以上两件玩忽职守案,就玩忽职守罪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的构成要求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上述两件玩忽职守案都对公民的人身造成了严重损害,符合玩忽职守罪客体要件的构成要求。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一库一库什么意思日语?“一库”现今网络流行日语:行く(い)发音:一库:译:去、走、前进等,常用:行く:我们走吧。网络流行是引自亚麦蝶片片里男性射精前常使用的呻吟语的日语发音,行く 行く も止(だ)めだ,译为,卧槽、卧槽、(流了)不行了。)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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