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指南(沪籍+非沪籍)-飞外

2022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指南(沪籍+非沪籍) 2022-07-01 16:21 上海市房管局

【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人均gdp是什么意思?人均GDP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Real GDP per capita),是人们了解和把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2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二、调整部分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规定

1、适用对象: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1)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2)两个及以上的家庭;

(3)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4)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5)非夫妻异性成年人住在该家庭唯一居室内的。

2、核算方式: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减建筑面积后,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式。其中,在计算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时,应当先核减已经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数。

3、具体规定: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2 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 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3 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 平方米。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出示原件)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有征收(拆迁)安置情况的,应当在申请表中(家庭住房情况申请表)相应栏如实填报,并提供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4)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不动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5)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 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成年孤儿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流程

(一)轮候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二)轮候排序

(三)排队选房

1、申请通过的家庭需要在登录证明规定时限内通过摇号或抽签的方式选房排序,根据选房排序结果建立轮候名册,每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并按照轮候序号依次选房;

2、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表达是否参加当期选房。申请人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但可以参加下一期的摇号排序。在下一期房源供应时,仍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再次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人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3、选房中签的家庭,申请人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的两个月内,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四)购房签约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的1个月内,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签订选房确认书日期早于所选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为计算签约时限的起始日。

超过1个月未签订购房合同的,选房活动开展后,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1、因自身原因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未确认是否参加选房;2、确认参加选房后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3、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4、因自身原因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规定处理。

需办理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四、受理点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非沪籍居民家庭】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 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 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 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7、申请人的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2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丧偶的,提供死亡方的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件)。 6、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长病假、内退、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等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4)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5)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9、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10、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1、申请人为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居住证状态、社保或个税缴纳情况、婚姻状况、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流程 (一)轮候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一方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备注:非本市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举一名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的行为。 (二)轮候选房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审核并经登录公告的申请人,公开通过计算机程序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进行选房排序,其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供应对象与其他对象分别选房排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组织选房排序时,下列申请人应当排列在其他申请人之前:(一)烈士遗属;(二)见义勇为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选房排序结果建立轮候名册,每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并按照轮候序号依次选房。 (三)购房签约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的1个月内,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签订选房确认书日期早于所选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为计算签约时限的起始日。 超过1个月未签订购房合同的,选房活动开展后,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1、因自身原因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2、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3、因自身原因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规定处理。需办理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四、受理点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